学习目标
- 1、掌握国家社保管控要求及纳税人社保计算与风险应对的方法
- 2、明确个税具体计算方式、实施时间、问题困难及申报规范
- 3、树立个税及社保法律风险防范意识,懂得规避企业税务稽查风险
课程大纲
第一讲、社保追征
1.1国家文件:社保缴费严管
解读《关于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的通知》,决定建立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,自2018年7月1日起实施。
- 1.2欠社保的企业将被处罚
- 1.3追征社保费打响第一枪
1.4税务征收社保:给欠保企业致命一击!
(影响、惩罚、告诫)
- 1.5社保,已成企业“潜规则”?
- 1.6单位欠缴少缴社保?摊上大事了!
1.7国地税合并,社保划归税务!
解读:
1、国地税终于合并了!会计再也不用跑了地税,跑国税了!
社保划归税务了!税务的征管能力是目前而言最强的,以后税务征收社保不是代收,属于本职了。
这一变革,会给那些不给员工缴社保、不全额上社保的企业致命一击!但公积金还没有明确,公积金要是强制征收该多好,毕竟可以用来买房租房!
- 2、3、税务监管愈加严格!国地税合并后,企业纳税情况一个执法口径,掌握企业所有数据,企业造假难度大!势必会加大稽查和处罚力度,征管手段更加信息化、更加精准,也会更加透明化!
4、以后这些非税收入都归税务征收:1)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2)政府性基金收入3)罚没收入4)国有资源(资产)有偿使用收入5)国有资本收益6)彩票公益金收入7)特许经营收入8)中央银行收入9)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10)主管部门集中收入11)政府收入的利息收入12)其他非税收入。
以后大家缴纳非税收入也直接去税务申报,甚至直接在公司就可以实现非税收入的缴纳了。
对于社保划归税务这块,尤为引起关注!
- 1.8最严社保监管时代,来了!
- 1.8.1缴纳社保不难,难就难在足额。
- 1.8.2社保费严格征管才能保证公平!
- 1.8.3试用期不上社保的“童话”结束了!
- 1.8.4员工自愿签协议放弃社保,违法!
第二讲、社保计算与应对
近日,黑龙江省发布《关于依法规范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的通告》,在朋友圈里引起了广泛的讨论,通告中规定:“对于企业已办理工商注册的,未为员工缴纳养老保险的,应到社保部门办理参保登记,到税务机关办理险种认定登记。
”“对于虽已参保并缴费,但未实现全员参保、或者未按上年度本企业工资总额足额缴费的企业,应先到人社行政部门、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认定、参保登记及补缴业务,再到主管税务机关补缴相应的职工个人及统筹部分费款。
”这说明什么呢,就是对于企业没有为全部员工缴纳社保,以及未按规定缴纳社保费的情况,在国地税合并后,将迎来更加严格监管手段,并且在2018年4月,已发生由税务机关追缴社保的案例。
但实践中往往是“上有政策,下有对策”,不少企业经过“运筹帷幄”,想到了一个又一个的应对的方法,其中最常见的方法如下:既然社保规定要按“工资总额”缴费,那好办了,我跟员工签个低工资的劳动合同,其他部分以福利的形式发放,这样问题不就轻松解决了?相信抱有这种想法的企业不在少数,但是以签订“低工资”劳动合同的方式去规避为员工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的问题,真的可行吗?
- 2.17月1日起执行!2018年社保缴费标准调整!算算今年你要交多少钱
- 2.1.1、2018年社保缴费基数、缴费比例
- 2.1.2、社保缴费比例、费额
- 2.1.3、参保人员需缴纳社保费
- 2.2社保的风险应对
- 2.2.1、排查风险
- 2.2.2、制定制度
- 2.2.3、有效沟通
2.2.4、其他涉及事项
大讨论
在加强社保征管的背景下,很多“筹划技巧”也随之而来,最常见的就是企业要求员工“以发票报销的形式领取工资”,也有企业采用不直接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方式,反而要求员工同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合同,把相关风险转移给劳务派遣公司,更有“奇葩”案例,员工在入职多年后,才发现并没同公司建立劳动关系,居然一直处于“被派遣”的状态,并且我们了解到,社会保险也存在着“社保洼地”,那么会不会演变成一个个的“社保产品”呢?
你认为这些筹划手段“靠谱”吗,如果你是企业,在这种情况下,应如何应对呢?
第三讲、恭喜月薪1万的0缴税!国家要发钱,以后每个月能多一大笔收入!3.1个税起征点大调,国家发钱了
- 3.3工资不到1万的,以后能多一笔收入
- 3.3.1个税如何计算
- 3.3.2个税起征点上调到5000
3.3.3新版税率表,扩大低税率级距,减税明显
(案例月收入8000、10000、15000、20000、25000)
- 3.3.4首次增加专项附加扣除
- 3.4政策实施后,能节省的钱更多了!
- 3.4.1、首次增加子女教育支出、继续教育支出、大病医疗支出、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专项附加扣除。
- 3.4.2、劳务、稿酬、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税负减轻
- 3.4.3、增加子女教育、大病医疗等专项附加扣除
- 3.4.4、起征点每年六万元,个税其实不是那么简单,以后能省的钱会更多
第四讲、重新学习个税
- 4.110月开始按照新起征点扣缴个税
- 4.2个税汇算清缴全面来袭!
- 4.3以后工资计算会比现在麻烦很多!
- 4.4以后税务将成为各种信息集中营!
- 4.5一人一税号,个人税号时代到来!
- 4.6经常雇佣临时工的恭喜了!
第五讲不用缴个税了!单位发的这15种补贴/补助可免去个税!
- 5.1按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补贴、津贴
- 5.2延长离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从所在单位取得的补贴
- 5.3独生子女补贴、托儿补助费
- 5.4生活补贴
- 5.5救济金
- 5.6抚恤金
- 5.7工伤补贴
- 5.8差旅费津贴
- 5.9误餐费
- 5.10离、退休人员生活补助
- 5.11公务用车、通讯补贴收入
- 5.12生育津贴
- 5.13军粮差价补贴、军人职业津贴、专业性补助等
- 5.14商业健康保险
- 5.15供暖费补贴
第六讲2018个税稽查重点之一,不注意将会面临巨大税务风险!
6.1赶快自查一下账面上是否有股东个人大量借款
重大提醒:
- (1)赶快自查一下吧,你公司的账面上是否存在股东个人的大量借款?
- (2)或者你公司的账面上是否存在股东直系亲属的大量借款?
- (3)股东个人的借款是否超过了一个纳税年度仍未归还?
- (4)股东个人的借款是否有证据证明用于企业生产经营?
- 6.2股东借款还会涉及增值税风险
- 6.3解读政策参考:
- 6.3.1政策1:财税[2003]158号第二条: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(个人独资企业、合伙企业除外)借款,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,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,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,依照“利息、股息、红利所得”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。
6.3.2政策2:国税发[2005]120号《个人所得税
管理
办法》,(四)加强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借款的管理,对期限超过一年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借款,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征税。
- 6.3.3政策3: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》(国税函〔2005〕364号)第一条规定: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》以及有关规定,企业购买车辆并将车辆所有权办到股东个人名下,其实质为企业对股东进行了红利性质的实物分配,应按照“利息、股息、红利所得”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。
6.3.4政策4:财税【2016】36号: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,视同销售服务,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。
大讨论
以后个人汇算清缴到底是由企业会计来处理还是自己去申报更合适?
个税申报人事来申报还是财务申报比较好?这个问题,大家打开脑洞深度思考。
(什么房贷、子女信息、生病、租房,是不是有企业情报科之称的人事部是不是更合适?通过试用期还能深度了解员工。)
第一讲、社保追征
- 1.1国家文件:社保缴费严管
- 1.2欠社保的企业将被处罚
- 1.3追征社保费打响第一枪
- 1.4税务征收社保:给欠保企业致命一击!
- 1.5社保,已成企业“潜规则”?
- 1.6单位欠缴少缴社保?摊上大事了!
- 1.7国地税合并,社保划归税务!
- 1、国地税终于合并了!会计再也不用跑了地税,跑国税了!
- 2、3、税务监管愈加严格!国地税合并后,企业纳税情况一个执法口径,掌握企业所有数据,企业造假难度大!势必会加大稽查和处罚力度,征管手段更加信息化、更加精准,也会更加透明化!
第二讲、社保计算与应对
- 2.17月1日起执行!2018年社保缴费标准调整!算算今年你要交多少钱
- 2.1.1、2018年社保缴费基数、缴费比例
- 2.1.2、社保缴费比例、费额
- 2.1.3、参保人员需缴纳社保费
- 2.2社保的风险应对
- 2.2.1、排查风险
- 2.2.2、制定制度
- 2.2.3、有效沟通
- 2.2.4、其他涉及事项
第三讲、恭喜月薪1万的0缴税!国家要发钱,以后每个月能多一大笔收入!3.1个税起征点大调,国家发钱了
- 3.3工资不到1万的,以后能多一笔收入
- 3.3.1个税如何计算
- 3.3.2个税起征点上调到5000
- 3.3.3新版税率表,扩大低税率级距,减税明显
- 3.3.4首次增加专项附加扣除
- 3.4政策实施后,能节省的钱更多了!
- 3.4.1、首次增加子女教育支出、继续教育支出、大病医疗支出、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专项附加扣除。
- 3.4.2、劳务、稿酬、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税负减轻
- 3.4.3、增加子女教育、大病医疗等专项附加扣除
- 3.4.4、起征点每年六万元,个税其实不是那么简单,以后能省的钱会更多
第六讲2018个税稽查重点之一,不注意将会面临巨大税务风险!
- 6.1赶快自查一下账面上是否有股东个人大量借款
- 6.2股东借款还会涉及增值税风险
- 6.3解读政策参考:
- 6.3.1政策1:财税[2003]158号第二条: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(个人独资企业、合伙企业除外)借款,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,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,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,依照“利息、股息、红利所得”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。
- 6.3.2政策2:国税发[2005]120号《个人所得税
- 6.3.3政策3: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》(国税函〔2005〕364号)第一条规定: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》以及有关规定,企业购买车辆并将车辆所有权办到股东个人名下,其实质为企业对股东进行了红利性质的实物分配,应按照“利息、股息、红利所得”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。
- 6.3.4政策4:财税【2016】36号: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,视同销售服务,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。